保险索赔1得的疾病不在保险合同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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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和金先生是夫妻,李女士作为投保人,金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在中国*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保险合同号的尾号是。

年4月到5月,金先生住院,出院诊断结果为:

1.左侧前交通动脉瘤破裂并蛛网膜下腔出血(Hunt-hess3级;

2.脑室积血

3.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

4.高脂血症;

5.左侧筛窦炎症;

6.双下鼻甲肥大。

在住院期间,金先生被惠州市XX医院诊断过“病危”。

李女士向*安人寿提出赔偿,*安人寿拒赔,理由是金先生这次生的疾病都不在重疾险合同(尾号)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

保险合同条款在释义部分,第9.3条将“重大疾病”采用列举的方式,限定为包括良性脑肿瘤在内的若干病种,未将“左侧前交通动脉瘤破裂并蛛网膜下腔出血(Hunt-hess3级)”列举在内,也未明确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李女士和金先生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安人寿应该全额赔偿。

全额赔偿理由有二:

1、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该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或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不是医学专业术语,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按照常人通常理解的语义来解释,而不能仅限于保险合同的规定。

重大疾病应该指病情严重并危及生命的疾病。

金先生得的疾病——左侧前交通动脉瘤破裂并蛛网膜下腔出血(Hunt-hess3级)是危及生命的疾病,并且在住院过程中出现了病危的诊断证明,所以属于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该明示,并有显著的标志比如能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它明显标志,提醒投保人注意阅读。

本保险合同(尾号)中并没有写明除了列举疾病之外的疾病不予赔偿,而且也没有显著的标志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总结一下,遇到保险公司拒赔,不要听话地放弃,要抽丝剥茧,仔细寻找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1、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写得明确、是否有显著的标志,如果没有,免责条款无效。

2、看对有争议的条款的解释,是否是医学专业术语或者可以按照通常理解并有利于投保人、受益人的原则来解释。

3、看举证责任,不赔原因的证据由保险公司举证。

医院咨询一下,医院有义务给您开出相关疾病或者疾病之间相关联的或者关联百分比的证明,当然也就能给保险公司开出;同理,没有义务给你开的,也不可能给保险公司开。

还是那句话,理赔出现纠纷,建议先向保险公司提出专业、合法的申诉。如果申诉不成再向法院起诉。

毕竟起诉是件耗时劳心的事情。

如果有需要申诉、起诉的,或者对这方面有问题的朋友,可以联系我。

我是王宁,用专业保护你幸福生活的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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